近日,厦门中铁元湾业主陈先生向《厦门日报·房周刊》反映,其购置私家地下车位一年多,但经常被占用,多次向物业求助,仍未得到一定效果解决。上周日,在车位加地锁,且有吊牌提示私人车位的情况下,车位又被其他车辆横在前面占用。
该车未留手机号,陈先生在业主群发消息未寻到车主,遂请来叉车将车挪到旁边过道,仍未见车主出面,因而一气之下将该车锁住。
事后,车主通过物业与陈先生协商解决的方法,但双方未达成共识,车主便拨打110报警。据了解,陈先生还被请到派出所,事发多天,车主仍未露面。陈先生对此感到很委屈:怎么样才可以保证车位使用权?物业应该承担哪一些责任和义务?
据悉,中铁元湾社区物业系中铁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公司。据陈先生出示的与某物业人员聊天记录显示,车主系小区业主,物业早已发现该车占位,并通知车主移车,但是“由于周末睡到比较晚,车主下来时发现车已被锁住。”后来,车主通过物业与陈先生协商未果,便选择了报警。
昨日,记者致电该小区物业管理处咨询详情,物业杨女士说:“陈先生没跟物业沟通,否则我们会及时通知车主移车。小区确实存在车位被占情况,多数是业主请的施工车辆,但需业主带入并登记。”
当记者继续追问事件细节及进展,如“车主是否出面了?”、“当时情况是怎样的?”、“物业采取了哪些措施?”等问题。物业处杨女士表示:“听说找到车主了,但详细情况我不清楚,我不是负责这块的。”记者问能否提供此事负责人电话或了解事件原委的物业人员电话,其表示“不能的,联系不到”。
她建议记者“询问小区前台”,记者拨通电话后,前台却回复:“我们只是前台,什么都不清楚,你去问物业处。”记者又问能否提供物业主任电话,对方表示“不方便。”随即挂断电话。
针对记者的询问,中铁物业人员采取“踢皮球”式态度,模棱两可,闪烁其词,拒绝阐明事件详解,拒绝表明应对立场,不禁引发我们以下几点质疑:
质疑1:事发后,中铁物业可能采取消极应对态度?并没有第一时间出面处理,存在推脱责任之嫌疑?
质疑2:本次事件矛盾一直在升级恶化,作为中间方的中铁物业是不是真的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质疑3:中铁物业以往车辆管理不力,使得陈先生积怨成疾,或间接导致陈先生冲动锁车?
质疑4:从对本事件不负责的态度,是不是能够推断出中铁在物业服务全链条上,还存在别的失责行为?
许炜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方占用业主的车位是妨害业主的物权,业主锁对方的车也是妨害了对方的物权,二者都是不合法的,以不合法对不合法是不可取的。”他建议,业主车位被占,能采用“私力救济”方法——锁住车位。
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许炜律师提醒: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私力救济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建议业主加装地锁锁车位,而不能锁车。锁车位目的不是妨害对方使用车辆,是为避免侵权人逃离。锁车位之后,要及时向物业反映情况,督促他们尽快找出车主;物业公司系小区的管理人员,在对于车位的管理上负有相应的法律义务,应当积极努力配合业主排除物权妨害。
厦门物业协会会长黄嘉辉认为:“业主能要求物业公司采取严格管理措施,避免车位被占用;物业公司应加强管理,维护停车秩序;对乱占车位的人,陈先生能要求他赔偿相应的损失。物业公司收取了车场服务费,根据对等原则,应该提供管理服务,现在道闸系统很多,能够使用,避免纠纷。”
许炜律师认为:“作为小区车位管理责任方,业主有权要物业加强管理,如禁止外来车辆入场,对业主进行文明停车宣导,加强地库巡逻等形式。若是占位车辆亦为同小区业主所有,则物业公司有义务对业主之间纠纷进行协调,避免矛盾扩大。如果物业屡次不作为,则业主大会有权投票换掉物业。”